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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04民初3784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378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重阳路170号和隆大厦1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甘应祥。

被��:甘应祥,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35号长房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李彩彤,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和隆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甘应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应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应祥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 蓉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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