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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三华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渝05民初481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三华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黄三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48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贵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9375629U。

经营者:王志森,董事长。

被告:黄三华,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卫浴有限公司、黄三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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