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80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美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北区肇庆高要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内(驰丰汽配有限公司第二车间第五厂房)。
法定代表人:朱叙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平,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翠怡,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广东美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32××××.X)纠纷一案中,吴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