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8937号原告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贺军。
委托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惟一视觉婚纱影楼,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爱华。
委托代理人田原、俞燕华,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新惟一视觉婚纱影楼房屋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唯一视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