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刑更1505号罪犯熊伟,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岳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被告人熊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长中刑终字第011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
2016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18年5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意对罪犯熊伟减刑。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
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
截止2018年4月,该犯考核共获得5个表扬。
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本次案件审理期间,已缴纳人民币五万二千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励折换)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天(刑期至2018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