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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飞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李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715号
案件名称山东飞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李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飞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飞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曹家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霞,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正兴,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飞鹏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8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均由被上诉人李霞、常州市武进区礼嘉惠盛贸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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