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71号原告:苏彬亮,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新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彬亮与被告新乡市新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4××××.9,专利名称为“仿古锁(B)”】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苏彬亮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彬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彬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苏彬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