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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彬亮与新乡市新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971号
案件名称苏彬亮与新乡市新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彬亮,新乡市新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71号原告:苏彬亮,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林,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新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法定代表人:张彩。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彬亮与被告新乡市新源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4××××.9,专利名称为“仿古锁(B)”】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苏彬亮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彬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彬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苏彬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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