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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军与东莞市美藤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唐玉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周兆军与东莞市美藤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唐玉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兆军,东莞市美藤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唐玉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95号原告:周兆军,男,汉族,1974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华,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美藤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唐玉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唐玉超,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锡斌,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兆军与被告东莞市美藤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唐玉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04××××.2,名称为“编织材料(仿真藤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2018年6月12日,原告周兆军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拾万元整”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本院认为,原告周兆军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同日,原告周兆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兆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兆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兆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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