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8民初56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西城办事处薇薇新娘时尚婚纱影城,住所地盖州市西城办事处。
经营者:张永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男。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西城办事处薇薇新娘时尚婚纱影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