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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与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与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29号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座407、408,法定代表人:刘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实验区亮秀路72号2层及3层。

法定代表人:胡煜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5号2506-2510室。

法定代表人:SCOTTLESLIEBROWN。

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仪器半导体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昴氏(上海)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101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案。

2018年6月21日,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如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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