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41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系该公司法务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逊,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军华——资阳区大桥批发市场,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李军华,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新,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系李军华丈夫。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军华——资阳区大桥批发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