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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03刑初72号
案件名称刘平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103刑初7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平,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有方调料配送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纪兴,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松涛,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有方调料配送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金欧,女,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长春市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有方调料配送中心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平及其辩护人张纪兴,被告人张松涛、王金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在长春市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内经营的有方调料配送中心,销售明知是假冒“美极”注册商标的鲜味汁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7194.50元;

销售明知是假冒“家乐”注册商标的辣鲜露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1891.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有如下证据: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1、张某、唐某、刘某、李某2、樊某、李某3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案说明,销售明细账,鉴定证据,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数额有异议,其当庭供述:15年开始销售,销售了多少我也记不清楚,公安机关查获了才知道销售的是假的,有人到店里发名片我打电话订的,货是从天津和广州销售的,没有给我看过销售授权。

真假货进货渠道不一样,在电脑里记录真品和假冒的也不一样,钱款都用于经营了。

公安机关在核实销售记录时没有问我牌子,只核实了数字。

我是被人举报的。

被告人刘平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侦查机关针对三名被告人在证据内容上存在瑕疵,不足以证明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公安机关没有实际查获三名被告人的销售货物的实际货品,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销售货物的数量及金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销售金额为50余万元;

3、不能因为三名被告人的销售价格低于市价价格推定被告人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建议对被告人刘平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松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数额有异议,其当庭供述:他们记得账目,我不会看。

我们从代理商处拿货,销售的假冒的(货)是从外地拿货的,刘平负责。

被告人王金欧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数额有异议,其当庭供述:有方调料店从14年开始经营,真的美极鲜198卖200元,假的60卖65-70元,辣鲜露真的88元卖90元,假的40元卖45,我们只批发。

电脑里名称没有区别,就是价格不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在长春市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内经营的有方调料配送中心,销售明知是假冒“美极”注册商标的鲜味汁商品,金额人民币21040元,销售明知是假冒“家乐”注册商标的辣鲜露商品,金额38004元。

销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9044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证明三被告人到案非自首。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

3.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被侵权公司报案情况,雀巢持有商标的注册登记情况。

(美极)4.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有方调料配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平,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8日。

其经营范围包括调料、食品添加剂、日杂用品、预包装食品、冷冻食品批发兼零售。

5.办案说明及销售单据:证明调取有方调料配送中心店面柜台日常使用记账电脑内电子账务系统中调取的销售的假冒雀巢牌美极鲜味汁、家乐牌辣鲜露销售明细,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9日,6.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家乐商品注册证明情况,委托书情况。

7.情况说明:证明其他购假商户无法查找到案。

8.鉴定证明:证明经侦支队提供的样品确定假冒瑞士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产品。

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确定“家乐”辣鲜露与该公司产品不一致,系假冒产品。

9.移动硬盘:证明从电脑中调取的电子账目。

10.情况说明一份:证明1)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诤信公司)是受瑞士雀巢公司委托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同时该公司也授权了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中国市场内鉴定该品牌产品的真伪的鉴定资质,定期培训该公司员工的职业技能,我局已在卷内提供上海新诤信公司的相关鉴定资质复印件。

雀巢公司产品鉴定主要从外观标识及是否为原厂商品码进行鉴定,故上海新诤信公司员工系采用外观标识比照真品及商品码串与原厂正品相对照鉴别出此案所销售商品系假冒的结果(详见卷内鉴定书)。

2)该案用于真伪鉴定的两瓶实物(“雀巢牌美极鲜味汁”和“家乐牌辣鲜露”)系经犯罪嫌疑人刘平联系吉林市其所销售的下家邮寄回尚未销售库存商品交由鉴定机构鉴定。

3)销售金额是有方调料配送中心电子账统计累加后经被告人确认后计入笔录中;

两种调料因(原)销售市场已被取缔,现进货数量无法取证;

现已经核实的6家销售下线,其他下线无法逐一查找到案,调取所有销售下线的证言;

有方调料无纸质账目,无法核实电子账目中其他品牌的销售金额,其他品牌的进货数量和销售量在账务系统中无法区分。

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言:我在有方市场负责送货业务,每月工资3200元,送的货物有和记的蚝油、酱油、鼎间生粉、山西陈醋等。

送过美极鲜和辣鲜露,送到外五县的零售商处,工作期间拉过7、8件,不了解这两样东西的真伪,有方调料的负责人是刘平,我也是刘平给开工资,听说刘平和张松涛合伙,工作人员还有王金欧、汪清爽、陈彪、邢海飞和我,刘平和张松涛算老板。

2.证人张某证言:我在长春市双阳区兴华蔬菜调料店工作,我和刘辉是夫妻关系。

我们店里卖过雀巢公司生产的美极牌鲜味汁和家乐牌辣鲜露,是从长春市宽城区食品干调大市场里的有方调料配送中心进货的,不知道真伪,只觉得价格便宜,美极鲜味汁跟以往的货物价格比差不少。

每件130元左右,是从2015年6月开始的,最后一次进货是2017年1月,金额3250元。

家乐牌辣鲜露是2015年3月开始的,最后一次进货是2017年2月,金额4784元,当时就是觉得便宜,不知道真假。

共购入货物8034元。

3.证人唐某证言:我在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张立久家调料床(小久调料店)工作,张立久是店主,我们是亲属关系。

经营过雀巢公司生产的美极牌鲜味汁和家乐牌辣鲜露,目前没有存货。

是长春市宽城区食品干调大市场的有方调料配送中心进货的,是他家业务员上门推销的,美极鲜味汁进货价是130元每件,从2015年1月开始到2017年4月最后一次进货,金额8455元,家乐牌辣鲜露是小瓶每件55元,大瓶每件220元的,进货时间是2015年1月开始进货到2017年4月,金额19620元,进货价格低于市场价是业务员说从别的地区拉来的返厂产品,共计进货金额28075元。

4.证人刘某证言:我在吉林市平原干调店工作,我店里出售的雀巢公司的美极牌鲜味汁和家乐牌辣鲜露是从长春市宽城区食品干调大市场里的有方调料配送中心进货的,是他家的业务员上门推销的,不知道真伪只觉得价格便宜,美极牌鲜味汁每件120元或者130元,从2015年1月开始到2017年4月进货,金额2765元。

家乐牌辣鲜露是小瓶每件65元,大瓶装每件260元,从2015年1月开始到2017年4月至,购进3240元。

销售员没说假的,只觉得价格便宜一些。

业务员说是其他地区拉来的返厂产品,后来客户反映味道不鲜就没再进货。

进货价格总计6005元。

5.证人李某2证言:我在吉林市东市食品批发市场小卢干调行工作,我是店主。

出售过雀巢公司的美极牌鲜味汁和家乐牌辣鲜露,美极牌鲜味汁每件120元或130元,不知道真伪,从2015年6月开始进货到2017年3月,共计进货3180元鲜味汁。

6.证人樊某证言:我在吉林市东市食品批发市场秋香干调行工作,销售过雀巢公司的美极牌鲜味汁和家乐牌辣鲜露,从有方调料配送中心进货的,美极牌鲜味汁每件120元,从2015年2月开始,最后一次进货是2017年1月,金额1560元。

辣鲜露是小瓶装55元每件的,从2015年5月开始,最后一次进货是2017年1月,金额3430元。

共计4990元。

7.证人李某3证言:我在吉林市汇龙家具泓桥干调床个体经商,店主是我。

店内销售过雀巢公司生产的美极鲜味汁和家乐牌辣鲜露,目前没有存货。

这两样调料是从有方调料配送中心进货的,不知道真伪,只觉得价格便宜,和以往的货物价格差不少。

从有方进货每件是130元或者120元。

从2015年7月开始到2016年10月,从有方进了1830元的鲜味汁,每小瓶装的每件55元。

从2016年3月开始到2017年2月进了6930元的辣鲜露。

合计8760元。

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平供述:我因为销售假冒的调味品被带到公安机关,2009年3月我成立有方调料,是个体工商户,我是法人,经营范围有调料、食品添加剂、日杂用品等,工作人员有我、张松涛、王金欧、陈彪、李某1、汪清爽、邢海飞,我和张松涛是合伙经营,王金欧与张松涛是夫妻,负责前台记账,汪清爽负责前台,陈彪、李某1是货车司机,邢海飞是搬运工人。

平时进货基本是我在店里照看,张松涛让他妻子在店里前台,我俩不会出什么说道,开店时我出了1000元,张松涛出了29000元,利润至今还没分过,我们三个人(指刘平、张松涛、王金欧)每月开四千元的工资,剩下的继续投入到经营中。

经营的品牌有鼎间牌的调味品,和记的调味品,还有些锡纸和保鲜膜之类的。

我店里销售的假冒产品只有两种,一种是仿冒的雀巢牌美极鲜酱油,另一种是仿冒的家乐牌辣鲜露,我是从2010年前后开始销售这两种产品的,是从天津和广州进的,最近天津因为央视曝光现在已经拿不到假冒的产品了。

在天津找一个姓周的人,电话是131XX****XX,广州是姓黄的,电话186XX****XX,从天津进货后我就不从广州进货了。

都是电话联系通过物流配送方式配送,货款由物流代收,有方调料日常经营有电脑账,用的是前台的那个黑色的电脑记账,从2015年元旦开始把以前的记账本子扔了,为了便于管理花钱买了记账软件,用电脑记账。

假冒的两项产品用的是货品名称为鲜味汁和鲜味汁-F项目,真的在我家电子记账系统内货品名称美极鲜味汁,从进货的价格和毛利上可以分辨出来,假冒的雀巢牌鲜味汁进货价格是50元,假冒的雀巢美极鲜酱油记录为鲜味汁-F的意思是高仿的,进货价格是80元。

真的进货价格是198元一件,毛利就是几块钱,假冒的毛利可以40元上下。

假冒的辣鲜露在我家电子账系统货品名称是家乐辣鲜露,和鲜味汁一样从进货价格和毛利润上能看出来,假冒的辣鲜露进货价格是30元左右,对外卖40元-60元,利润在10元-30元上下,真的家乐牌辣鲜露进货价格是88元,对外是90元。

一年也就卖个20多万元,这几年大概合计100多万,具体数字不清楚,就是这两年有电脑账,有详细的数字。

通过电脑打印出来销售的美极鲜味汁31页总销售款267194.50元,通过电脑打印出来销售的17页辣鲜露241891.00元属实。

销售时间段是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5月9日。

我和合伙人张松涛和王金欧知道有方调料出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品一事。

另供述,我们店销售的假冒的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生产的美极牌鲜味汁和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生产的家乐牌辣鲜露。

我之前笔录谈的雀巢牌美极鲜酱油和上述笔录说的美极牌鲜味汁是同一商品。

被告人张松涛供述:我因为有方调料配送中心销售假冒雀巢美极鲜酱油和假冒家乐牌辣鲜露的事情被带到公安机关,有方调料配送中心的法人是刘平,我投资了2.9万元,刘平投资1千元,有方调料是个体工商户,地址在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2栋19号。

我和王金欧是夫妻关系,和刘平是合伙人,王金欧平时负责前台记账,汪纯爽也负责前台,陈彪和李某1是货车司机,邢海飞是工人。

我有正式的工作偶尔来店里看看,平时我和我妻子还有刘平每人每月开四千元工资,主要经营的产品有鼎间品牌的调味产品,和记品牌的调味产品还有一些锡纸和保鲜膜之类的产品。

有方调料进的假冒雀巢美极鲜酱油和假冒家乐牌辣鲜露是通过物流配送的方式,货款是由物流代收,日常经营有记账,销售这两种假冒产品一年大概2、30万。

公安机关从有方电脑里调出来的资料从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5月9日,销售假冒的雀巢牌美极鲜酱油是267194.50元,假冒家乐辣鲜露是241891.00元的金额属实,都是我妻子经管的,我妻子认可我就认可。

王金欧知道有方调料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事,她不参与假冒商品的进货,进货都是刘平联系的。

我知道我的行为是违法的。

另供述,有方调料对外销售过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的美极牌鲜味汁和联合利华的辣鲜露,我之前所说的雀巢牌美极鲜酱油和上述笔录的美极牌酱油是同一商品。

另供述,有方调料原来使用手记的账本,现在使用记账软件,2015年夏天我感觉这两样东西比较便宜,不像真的,没问刘平,刘平也没告诉我,销售的去向应该是长春周边。

被告人王金欧供述:有方调料中心是我丈夫和刘平两个人合伙经营的,平时我在店里照看,有营业执照。

店里我平时在前台记账,汪纯爽负责前台,陈彪和李某1是货车司机,邢海飞是搬运工人。

张松涛偶尔来店里看看。

我店里销售仿冒的雀巢牌美极鲜酱油和家乐牌辣鲜露。

进货是刘平联系的,配送和结算都是通过物流,以前是用本子记账,后来为了便于管理就用电脑记账了。

电脑记账从2015年元旦开始,账目系统分辨假冒是从进货价格和毛利上,假冒的雀巢美极鲜酱油记为鲜味汁或者鲜味汁-F,进货价格分别为50元和80元,假冒的雀巢美极鲜酱油毛利可以到40元上下,真的198元一件,毛利几块钱。

假冒的辣鲜露进货价格基本是30元,对外卖到40-60元,利润在10-30元上下,真的辣鲜露进货价88元,对外售价90元。

从2010年至今这两个品种对外销售,一年卖20多万,公安机关调取的电脑内账目打印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9日的销售明细共计31页,总销售价格267194.50元,是有方调料销售的假的记录,通过公安机关调取有方前台电脑财务系统,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9日的销售明细共计17页,合计241891.00元是有方销售的假冒家乐牌辣鲜露,金额241891.00元。

以上账目属实,这些假冒的产品销售到吉林省内各地,张松涛知道店内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外销售。

有方调料店合伙人是张松涛和刘平。

另供述,我之前在笔录中说的雀巢牌美极鲜酱油和美极牌鲜味汁是同一商品。

有方的日常经营记账,以前一直用本子记账,随记就扔了,后来为了便于管理买了记账软件。

从2015年元旦开始使用。

假冒的雀巢牌美极鲜记账为鲜味汁,进货价50元。

另一个品名的鲜味汁-F也是假冒的美极牌鲜味汁,意思是高仿。

假冒的辣鲜露用货品名称记账,真的辣鲜露是用家乐辣鲜露记账。

对31页明细表中的美极牌鲜味汁记录清单和17页的辣鲜露清单没有异议,金额属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平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松涛、王金欧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平的辩护人建议以销售6家的金额认定本案数额。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议如下:被告人刘平供述,其销售的起诉书指控的商品的进货渠道、销售价格均与真品存在区别,三被告人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事均明知,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相关书证证实商标被授权机构有权进行鉴定的资质,被授权机构系依据被告人刘平联系销售下家提供的样品确认被告人刘平等人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非涉案商品的价格。

故对被告人刘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涉案金额,本院认为:虽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销售明知是假冒“美极”注册商标的鲜味汁商品金额为人民币267194.50元;

销售明知是假冒“家乐”注册商标的辣鲜露商品金额为人民币241891.00元,但三被告人在庭审对指控金额提出异议,辩称:其中含有其他品牌同类商品。

本院针对起诉书指控数额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开庭中,公安机关的退补情况说明中载明“无法核实清楚三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三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9044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的销售金额确定为人民币5904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予支持。

在此次犯罪行为中,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鉴于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坦白。

对被告人刘平、张松涛、王金欧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刑期】,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松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金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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