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刑终1354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粤0305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刑初3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