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622号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东区65幢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娟,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和平村溪下片。
法定代表人:黄锐群,经理。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娟、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