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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英娟、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622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李英娟、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英娟,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622号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东区65幢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娟,男,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和平村溪下片。

法定代表人:黄锐群,经理。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娟、潮州市潮安区金麒麟不锈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汕头市金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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