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2刑初8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
辩护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金融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及其辩护人郑存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喻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开普兰公司(KAPLAN,INC.)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CFA系列教材并存放于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内,并雇佣王某某、崔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闲鱼网、转转网、微店等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9.3万余元。
2018年2月4日,公安机关从上述房屋内查扣待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CFA系列教材803本,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
被告人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喻某一方就本案的侵权行为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一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向其赔偿了人民币15万元,并作出了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受被告人喻某雇佣后帮助喻某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CFA系列教材。
2、证人丁某的证言及辨认照片,证实其于上述时间从转转网一家名为“luke感恩”的网店购买CFA系列教材,后发现系假冒商品,遂向发行商投诉。
3、证人盛某的证言、上海骜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及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诉书、授权书等证据,证实上海骜骋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美国开普兰公司授权,调查网络平台上销售假冒该公司CFA系列教材事宜,并至公安机关报案。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XXX弄XXX号XXX室进行搜查,并从被告人喻某处扣押苹果手机1部、扣押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CFA系列教材803本。
5、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喻某手机内调取的微店信息、微店销售记录、网络平台上发布销售图书信息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喻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CFA系列教材以及销售金额。
6、商标注册证、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价格证明、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查扣的上述CFA系列教材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喻某的到案情况。
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喻某的前科情况。
9、中信楷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喻某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获得谅解。
10、被告人喻某的供述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进并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犯罪既遂。
被告人喻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赔偿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喻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喻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赔商标注册权利人并取得其谅解,故可以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量。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书刊及用于销假的苹果手机均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顾亚安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