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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辖终74号
案件名称74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微软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都市花园4幢106、105-2室(1)。

法定代表人:许龙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法定代表人:理查德.H.萨奥尔,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微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以与微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盐城华之硕电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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