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2448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海琼批发经营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满庭芳家园12栋109号。
经营者:谢海琼,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耒阳市。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海琼批发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