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889号原告:郑光获,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周超,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西店长宁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铁江村**组**号。
经营者:邬长永,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其锋,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孙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昌挺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周垟村东一路。
经营者:吴昌挺,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郑光获诉被告宁海县西店长宁塑料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光获向本院提出追加平阳县昌挺塑料制品厂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光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被告宁海县西店长宁塑料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其锋,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平阳���昌挺塑料制品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光获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被告宁海县西店长宁塑料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变更为:“被告宁海县西店长宁塑料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郑光获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光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光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