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196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瑞恩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经营者刘文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庆云,辽宁瑞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瑞恩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