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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立明自行车配件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951号
案件名称2951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立明自行车配件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广陵区立明自行车配件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5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立明自行车配件商店,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国庆路**。

经营者:罗方燕。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立明自行车配件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立明自行车配件商店已经和解,且履行完毕,故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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