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27号原告:周海樑,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根,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
被告:佛山市华电互感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五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莹,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樑与被告佛山市华电互感开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3.被告向原告赔偿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开支共13365元(其中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7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265元,专利评价报告费2400元);
4.被告在在广东省级报刊上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周海樑于2011年5月3日申请名称为“一种拼接式计量专用接线盒”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2年1月25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14××××.7。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第359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上述专利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的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原告基于该无效权利提出的起诉缺乏基础,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海樑的起诉。
原告周海樑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68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