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5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天新,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经常居住地重庆市荣昌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8]192号起诉书、渝荣检刑检刑变诉[2018]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唐天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毛世明、被告人唐天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天新于2013年在淘宝网上注册名为“XX”的淘宝店铺,唐天新以该店铺为平台经营运动器材。
2015年3月开始,唐天新明知杜某(另案处理)销售的系假冒耐克、斯伯丁注册商标的篮球和足球,仍在杜某处购买假冒耐克、斯伯丁注册商标的篮球和足球,并在其经营的“XX”网店销售。
截止2016年9月28日,唐天新共在杜某处购进了货值210144元的假冒耐克、斯伯丁注册商标的篮球、足球。
其通过淘宝店铺“XX”销售上述商品的金额达9万余元,通过线下零售或批发方式销售上述商品金额约10万元,违法所得约1.2万元。
2016年10月19日,唐天新经营的荣昌区XX文化用品经营部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荣昌区分局查处,当场查获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篮球216个。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唐天新主动到荣昌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同日,公安民警从唐天新处查获假冒耐克牌商标的篮球42个、假冒耐克商标的足球14个。
经鉴定,从唐天新处查获的篮球和足球均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被告人唐天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天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指认笔录、交易明细、检材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发货记录、快递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唐天新进货统计表、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情况说明、耐克、斯伯丁、NBA商标权利人意见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商标权利人鉴定资料、公证书、商标注册证、证人杜某、郭某、忽某、李某1、魏某、李某2、孙某的证言、被告人唐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天新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唐天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
唐天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属自首,唐天新退出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可从轻处罚。
综合唐天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唐天新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天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唐天新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出);对扣押在案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篮球、足球予以没收(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荣昌区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