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29民初1615号原告:山东省梁山联谊淀粉厂,住所地梁山县黑虎庙乡毛庄村东闫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06113138F。
法定代表人:于超,系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帅,男,199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梁山县水泊商场,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1691587356。
法定代表人:赵庆珠。
被告:梁山县水泊商场杨营店,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驻地,注册号:370832100000859。
负责人:赵彦勇。
山东省梁山联谊淀粉厂诉被告梁山县水泊商场、梁山县水泊商场杨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省梁山联谊淀粉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省梁山联谊淀粉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