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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弋江区佳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6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弋江区佳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弋江区佳旭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11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弋江区佳旭便利店,经营场所芜湖市弋江区国贸天琴湾1-3号门面,注册号340203600136941。

经营者:李庆伟,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弋江区佳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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