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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福州市仓山区方亮食品商行、江陵县民丰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878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福州市仓山区方亮食品商行、江陵县民丰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福州市仓山区方亮食品商行,江陵县民丰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878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宁,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方亮食品商行,经营场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康路**号金山碧水*期摘仙苑**号楼*层01店面。

经营者:张细妹。

被告:江陵县民丰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白马寺镇天井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朱祥忠。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方亮食品商行、江陵县民丰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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