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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清辉、吴世专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刑终829号
案件名称朱清辉、吴世专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清辉,吴世专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刑终82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清辉(曾用名“朱海洪”),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莆田市荔城区。

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现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捕。

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少东,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世专,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泉州市鲤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清辉、吴世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17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清辉、吴世专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127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南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7)闽0583���初16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清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清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清辉、原审被告人吴世专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清辉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清辉撤回上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3刑初16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俊鸿审判员  张东亚审判员  蒋秀华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张玲玲附: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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