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35号之二原告: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杨寨镇西河村。
法定代表人:孙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云,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城阳区美陶源陶瓷商行。
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彩虹桥北福商一路**号。
经营者:张星春,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训华,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临沂市顺弘建陶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前官战湖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春,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云、城阳区美陶源陶瓷商行、临沂市顺弘建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申请费3520.00元,共计8420.00元,由原告淄博佳汇建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