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549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农特优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1R1地块华夏风情园(2011-111)商业1幢5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农特优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