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35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家海,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家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