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191民初85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睿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湖区小高食杂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佘山路64号附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3。
经营者:高保文。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湖区小高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东湖区小高食杂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