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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15刑更746号
案件名称张文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文举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5刑更746号罪犯张文举,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5)翠屏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文举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表扬2个。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举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已执行财产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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