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5刑更746号罪犯张文举,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5)翠屏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文举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获表扬2个。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举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
已执行财产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举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