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福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胡晓剑,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枣庄市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庄市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枣庄市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庄市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枣庄市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