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334号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村。
法定代表人:丁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秋,上海段和段(济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晓林,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浙江大富豪工贸有限公司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梅志勇。
被告:石家庄邦都安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66号华夏家园B区23-2-201。
法定代表人:赵玉芬。
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龙领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邦都安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