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66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安溪熙泉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紫东巷18—303号。
法定代表人:许婵娟。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安溪熙泉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