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432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万丰得烟酒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紫江路新旭园**号楼北5门。
经营者:刘颖,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荣(与刘颖系母女关系),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万丰得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