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67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博大眼镜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8号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院内市场楼1层03号,经营者:谢钦本。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博大眼镜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