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794号原告:何驰,男,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昇倍电子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幢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3。
经营者:陈少蔚。
被告: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90号斯米克大厦18层,注册号310115400128251。
法定代表人:陈启祯。
原告何驰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昇倍电子产品经营部、亮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何驰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驰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驰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审判员 胡 娟审判员 许 琛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