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458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茶淀商贸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邢汉西。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天津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