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8民初59号原告: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荷兰阿姆斯特丹代尔夫特奥洛夫派麦街。
授权代表人:GabrielleOlssonSkalin。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瑾,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勇,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万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安市宜家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