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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绥化市嘉鑫米业有限公司、盐山汇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5民初466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绥化市嘉鑫米业有限公司、盐山汇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绥化市嘉鑫米业有限公司,盐山汇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5民初466号原告:福州米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嘉鑫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连,总经理。

被告:盐山汇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恩,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

负责人:王湛源,负责人。

被告: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湛源,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绥化市嘉鑫米业有限公司、盐山汇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东营百货大楼分公司、山东鲁百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米厂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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