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08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商城王记百货商行,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木渎商城*****号。
经营者:王正苗,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商城王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