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民初6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文,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芦淞区海文办公用品商行,登记注册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南大门小商品市场*楼*********号门面。
经营者:陈爱香。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黄海文、芦淞区海文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一得阁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得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