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202民初18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莱芜莱钢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新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金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莱钢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莱钢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莱芜莱钢福来德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