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2民初34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琦,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江区小货郎小商品平价超市。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自编*幢(海威家居精装广场首层北一商铺)。
经营者:潘炜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江区小货郎小商品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江区小货郎小商品平价超市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