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399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华珍,女,1993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晋江骄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晋江市池店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Y。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峰,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珍、晋江骄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国民人民陪审员 李俊概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