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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华珍、晋江骄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民初399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华珍、晋江骄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苏华珍,晋江骄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399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华珍,女,1993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晋江骄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晋江市池店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Y。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峰,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福建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珍、晋江骄玛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国民人民陪审员  李俊概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钰涵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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