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794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甘蔗亿家利便利店,经营地福建省闽侯县甘蔗街道山前村王氏祠堂老人活动中心1号。
经营者:陈晓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娟。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甘蔗亿家利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