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峄城区古邵镇麦凯隆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古邵村(古邵驻地)。
经营者:李明亚,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峄城区古邵镇麦凯隆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峄城区古邵镇麦凯隆超市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峄城区古邵镇麦凯隆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峄城区古邵镇麦凯隆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峄城区古邵镇麦凯隆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