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1853、1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兴隆贸易部,经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经营者:张伟丰,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刘建勋,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兴隆贸易部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091、6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兴隆贸易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兴隆贸易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减半收取计357元,均由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兴隆贸易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