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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德明、王映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6民初2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德明、王映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孔德明,王映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2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德明,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羁押于白湖监狱关河监区。

被告:王映芬,女,1998年12月6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明、王映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王映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映芬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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