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2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德明,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羁押于白湖监狱关河监区。
被告:王映芬,女,1998年12月6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明、王映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王映芬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映芬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