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457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男,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锁,天津津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